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国务院近日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我国将继续试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
FII)制度,并认真研究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Q DII)制度。
到2003年12月,我国已经批准了12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其投资总额达到了17亿美元。这种让“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来炒股票”的
Q FII制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而所谓 Q
DII制度,则与之相反,就是让一些具有条件和资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到境外去进行证券投资等运作。《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证券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继续试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意见》还指出,要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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