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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廉租房看新规定 下月实行的新办法定出三种保障方式
青岛新闻网  2004-02-03 05:05:52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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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新闻

  据新华社报道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专家评点

  它是低薪层的

  安全底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

  房屋要听市场的

  到本世纪初,在住房分配政策上,完成了由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的根本转变。在住房供给政策上,建立了新的市场供应体系,即: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的家庭供应带有政策补贴的经济适用房,对最低收入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还有几个难点

  推行廉租住房政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前进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财源、房源,廉租对象的确定,配租的方式与标准,配租管理办法,财税政策,法规体系等等。

  评论人: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会长张元端

  政策摘要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过程不复杂

  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发补贴、配实物、减租金

  廉租房有三种保障方式

  《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住房要守“纪律”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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