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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 对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青岛新闻网  200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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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商务部1日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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