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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加班莫忘要三薪
青岛新闻网  200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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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长假中,不少人坚守在工作岗位。节假日上班,劳动者应得到怎样的补偿?单位计算加班费的方式是否合理?很多人也许并不是很清楚。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法律专家:节日值班费等同加班费

  张先生是某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每逢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单位总要安排他值班。他告诉记者说,单位一般会补发几十元的补贴,相当于他一天的基本工资。这与劳动部门规定的“三薪”相距甚远。张先生不知道值班是否属于加班的范围,加上值班时大多只是接电话或处理简单的事务,和平常工作比较起来清闲得多,一般也不会和单位计较。

  值班算不算加班呢?一位多年从事劳动者维权的李律师认为,在加班费问题上,值班应等同于加班。而值班时具体做什么或是否清闲是管理上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加班的性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假期加班并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发放实物等方式进行克扣。“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律师解释说,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对劳动者而言,法定休假日比一般的休息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春节加班应得三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但是,不少没拿到加班工资的员工常常因为担心被解雇而不敢大胆维权。对此,李律师认为,除了劳动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落实、对违规单位进行积极查处之外,劳动者自身也应树立维权意识,对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及时举报,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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