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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能乱设
青岛新闻网  200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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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从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否则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或审批。

  财政部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凡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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