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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商状告长春政府毁约 优惠政策生变污水危及松花江
青岛新闻网  2004-01-31 09:52:47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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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汇津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对《财经时报》说,原定合作期为21年,现在刚过去2年政府就废除了合同,全然不考虑投资者的损失;如果公司停产,则意味着每日将有39万吨污水被排入松花江——

  这大概是中国近年发生的第一起外资企业状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案。

  案件的被告是正起步于“经济振兴”的东北重要城市——长春市的政府;起因是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未获履行;原告是一家投资于中国大力鼓励发展的公用事业的港资企业。

  “当初我们决定投资2.7亿元人民币经营长春市污水处理,完全是基于政府关于《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简称《专营办法》)中承诺的各种条件。”

  案件原告——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春汇津)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邓晚成对《财经时报》说:“原定合作期为21年,现在刚过去2年多,市政府就废止了《专营办法》,全然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损失。”

  长春市政府则认为,市政府具有制定和撤消、废止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的法定职权,而且废止《专营办法》有充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废止《专营办法》合法有效,40多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于今年1月8日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优惠政策生变

  长春市政府2003年2月做出“关于废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直接理由,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的精神”。

  这个《专营办法》,是2000年7月长春市政府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公司法》等,专门为“汇津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管理”制定的正式文件。其中确定了长春汇津与长春市排水公司分别为该项目的外方和中方股东、双方总投资3.2亿元人民币等,还规定了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并规定本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长春市政府在一审答辩状中称,废止的原因是该合作项目“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方式而设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消的范围”。

  长春汇津则认为,《专营办法》是长春市政府为吸引外资而给予外方的承诺,这一项目的审批和设立都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废止《专营办法》,就等于废除了污水处理项目合作的前提和基础。”邓晚成说,“市政府的做法无异于单方面撕毁合同。”

  据悉,长春市政府做出《废止决定》后数月内,并未主动告知原告,理由是“政府文件的制发,依法只按行政机关行文规则处理”,“排水公司及合作企业都不是受文单位,此《废止决定》没有发给他们是必然的”。

  原告对此反驳说,国务院“4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长春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根本就违反了43号文件精神。“即便是《专营办法》确有违规,也是市政府的责任。他们应为其违规招商引资的行政行为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律师说。

  焦点:“固定回报”项目

  在这起法律纠纷中,汇津污水处理项目是否属于“固定回报项目”,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原告认为,长春市政府将合作项目定性为“固定回报”,但没说明“固定回报”的定义,也未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举证原则提供有关证据,仅是在庭审上,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对污水处理量、价格等推断项目属于“固定回报”性质。

  《财经时报》获知,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固定回报”,主要是针对“外方投资者收益恒定不变或以损害国家利益让外方投资者保本获利”的情况。因此,原告坚持认为,政府提出的诸如排水公司每日输送的污水量、支付的污水费、中外方约定的利润分配率等,仅是双方的合作事项,与收益是否固定无关。

  该项目经理刘怡并对《财经时报》说,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汇津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0年经过长春市政府同意、吉林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如果项目涉及‘固定回报’,各级政府部门怎么可能层层批准通过?”刘怡说,“在2003年5月召开的双方调解会上,合作合同审批机构——吉林省外经贸厅官员就明确表示,合作项目不存在‘固定回报’问题,符合国家规定。”

  至于为什么2002年后原本正常运营的项目突然会出现变故,刘怡看来,这“也许是长春市政府领导班子换届、排水公司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等原因造成的”。

  污水处理费收缴无门

  按照合同规定,长春汇津迄今已向合作公司注资2.7亿元人民币。

  由于污水处理行业的特殊性,经营企业的利润只能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而获得。按照《专营办法》和合同规定,长春市政府责成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向用水户代收污水处理费,并按月上缴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按月拨付给排水公司,最后由排水公司向长春汇津支付污水处理费。

  据刘怡介绍:“排水公司2002年起就开始拖欠应付合作公司的污水处理费,从2003年3月开始,更以市政府的《废止决定》为依据,完全停止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排水公司累计欠付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约人民币9000万元。”

  “合作公司的运行成本、税金、中外双方利润都来自污水处理费,排水公司的巨额欠费,不仅导致外方在2002年度至今未提取任何利润和折旧,同时由于运行资金紧缺,公司正常经营都困难。”邓晚成说。

  据了解,排水公司之所以不支付污水处理费,理由是合同内污水处理费定价过高,以及合同条款不平等。有文件显示,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自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产到2001年2月31日,每吨污水0.60元人民币;2002年起,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调整幅度不低于上年通胀率。

  “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是双方在经过了长达18个月的谈判之后签定的,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政府怎能单方面认定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平等?”刘怡说,“尽管当初谈判的市政府与主管部门领导都已换人,但我们是与政府签署的合作合同,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否应该保持连续性?”

  合作公司承担污水平均日处理量为39万吨,约占长春市污水排放总量的一半。但因欠费带来运行资金困难,自2003年年底,已大大减少了污水处理量。“如果排水公司仍然不能支付污水处理费,预计2004年2月,我们只能停产。”刘怡说,“我们当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已经无能为力。”

  据了解,如果公司停产,则意味着每日将有39万吨污水被排入松花江。 (杨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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