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据媒体报道,为了科学地计算和使用 G
DP,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地区 G
DP核算工作进行三方面改进和规范。
一是改进地区人均 G DP的计算方法,各地区要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 G
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过去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 G
DP的地区,可在两年内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 G DP,两年后取消按户籍计算。
二是规范地区 G DP及相关指标的中文译名。 G DP的英文全称为 G ross
Domestic Product,我国习惯将国家和地区的 G 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今后地区 G
DP的中文名称改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 G
DP用行政区的名字作定语,如“××省生产总值”,各地 G DP称为“各地生产总值”。
三是今后各省、区、市统计局年度 G
DP初步核算数的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次年1月15日,季度初步核算数的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季后的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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