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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不得擅自发布 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新闻网  2004-01-21 04:46:33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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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青岛市气象局了解到,《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话声讯、移动通讯、互联网、电子公共显示屏等新的传播媒体迅速涌现,某些媒体擅自乱抄、乱转、乱发气象信息,特别是重大气象预报说法口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气象预报播发的正常秩序,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影响和不良后果,同时也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和形象。《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气象预报播发管理,维护气象预报播发的正常渠道和秩序,引导和保障气象预报播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宋学智宗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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