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市民向女士与人发生争执时,自己价值不菲而且具有特殊意义的手表被损坏。向女士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赔偿手表的修理费用,还要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近日,市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打人者赔偿向女士手表的修理费,案件受理费双方共同承担。。
2003年6月5日下午,向女士来到某汽车美容中心清理自己的汽车内室,因工人将车座上的夹子损坏,与该中心的经理发生争执,报警后110民警到达现场。在民警准备现场调解时,中心经理用一玻璃杯打在向女士手腕上,将向女士所戴的雷达表表蒙子打碎。
经青岛市亨得利眼镜钟表店估算,修理费为3468元,但仍不能保证修复后的手表密封性和防水性。向女士说,这块表是在结婚十周年时特意从国外订购的双纪念表之一,对自己具有非常的意义。中心经理不仅损坏了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且影响了夫妻感情,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赔偿修理费346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庭认为,中心经理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向女士的手表虽系含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但中心经理的行为并未导致手表永久性灭失或损毁,故向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邹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