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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许可不得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施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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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7号国务院令,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二十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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