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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原判 赵安十年张俊以六年
青岛新闻网  200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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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8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原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受贿案和“词坛怪才”张俊以行贿、诽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北京市高院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以受贿罪,终审判处赵安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行贿罪、诽谤罪两罪并罚,判处张俊以有期徒刑6年。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书认定:赵安于1994年至2000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词作者张俊以的请托,使张俊以创作的作品得以演出,使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为此,赵安收受张俊以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法院认为,赵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安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且受贿的款、物已被全部追缴,可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院认定:张俊以除向赵安行贿的犯罪事实外,还伙同浙江省无业人员杨雪泥捏造、印制了多份以损害党政机关有关领导人人格和名誉为主要内容的匿名信件,并四处散发。法院认为,张俊以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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