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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案情”新踪 ―――我市两级法院2003年审理案件特点选析
青岛新闻网  200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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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戴谦本报通讯员陈显江张杰

  我市两级法院循着“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2003年共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10.6万余件,同比增长12.4%,诉讼标的总金额122.3亿元,同比上升36.2%。这一年中,在各类案件审判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此,选取金融、行政审判、离婚等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对岛城市民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用好法律武器有所裨益。

  看金融案件

  特点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2003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000余件,比上年增加了300余件。这些案件中呈现出借款用途变广、借款数额增大、借贷利息升高且营利性明显、还款期限短等特点;借款范围则不仅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还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地区。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谓贪图高利盲目借贷。有的债权人为贪图高额利息,在债务人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盲目放贷给债务人从事风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二谓“借鸡生蛋”赖账生财。有的债务人由于生财心切,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从债权人手中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而用于个人发财。三谓手续不全空口无凭。由于民间借贷通常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一些人碍于情面,借贷时不履行合法手续,或仅凭口头约定,或虽有借据,但缺乏必备的合同条款,或没有履行必要的公证手续,到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务人以没有法律凭证为由拒付而产生纠纷。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增多。2003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年增加了800余件。此类案件特点是: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被拖欠的时间较长,有的借款人存在“国家贷款能不还就不还”的错误认识;因金融实践中没有完全实现“贷款到期后未归还的,借款人不能续贷”的规定,而出现了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造成多起借款合同纠纷的现象。

  ——保险合同案件数量上升速度较快。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案件数比上年增了100余件。从涉案保险类型看,涉及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人寿保险”是热点。从纠纷起因看,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索赔遭拒、投保人续保不成、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多种起因。从案件审理“焦点”看,投保人是否能提供证明保险人存在过错的有效证据,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有关证据灭失时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等是关键问题。从案件审理过程看,调解和解难度较大,调解率较低。

  ——证券合同案件呈现新问题多。这类案件数量增长较为平稳,案件审理中调解率较高。在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主要包括: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有的是多个原告起诉同一被告,有的是一个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很多原告并不亲自到法院申请立案,申请时仅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供其身份证,立案人员无法由此确认原告身份的合法有效性;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赔偿计算等是关键问题。

  另外,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增多,比上年增加了100余件;储蓄存款合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也有一定增长;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案件数量下降,比上年减少了300余件;信用卡、信用证、期货纠纷案件数量较少。

  建议

  ★完善金融立法。如证券立法中,对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并对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作出更加详细的界定。

  ★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如在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方面,着力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金融运行透明度,加强对借贷活动的监管,完善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制度,防止违章、违规金融活动的发生。再是,大力发展一级市场、企业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减少不规范的民间借贷现象发生的几率。另外,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如在农村中大力发展信用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发挥其在融资活动中的主力军作用,使高利贷者失去存在的市场。

  ★面对我市加入 W TO的新形势,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水平。包括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安全与保全国有资产、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相结合,依法且大胆探索审理新类型案件,及时解决金融案件纠纷。

  看行政案件

  特点

  ———行政案件总数增多。全年共审理行政案件1165件,同比上升21.1%。其中,城建类行政案件180件,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87件,公安行政案件138件。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司法行政案件等较上年相比有所上升。

  ———行政案件出现新案由,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从行政诉讼纠纷案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看,除了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撤销、行政拆迁等为主,行政补偿、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不作为、工伤认定等数量增多,且出现了信访答复、行政证明、行政受理等新类型案件。从行政案件涉及行政主体范围看,涉及的行政机关范围不断扩大。从行政案件案由看,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及程序违法、不当等问题正在逐渐减少,法律认识不同、执法尺度等问题,逐步成为引发行政诉讼纠纷的重要原因。

  其中突出显示的:一是行政拆迁案件数量上升。主要原因是城市建设改造步伐加快、房地产开发工程较多,而带来了大批的房屋拆迁和安置问题。有一些拆迁户对新实行的拆迁安置办法不了解或不理解,也有的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命令或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拆迁难度大,一些管理部门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涉及房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主要原因是公有住房出售改革及对可购买或已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进行二次交易活动,已经越来越频繁。

  ———行政案件判决撤诉率高。如2003年上半年撤诉率为44.6%,较上年同期又有所增长。撤诉案件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告主动撤诉,原因主要包括:原告认识到其行为违法而申请撤诉,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和解而换取原告撤诉、原告不履行诉讼义务而按撤诉处理等。二是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

  另外,在案件判决结果中,2003年上半年维持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维持率占17.61%、驳回原告起诉率为8.24%。

  ———行政案件审判中遇到新问题。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以村委会为被告的案件、拆迁案件、房屋登记案件,都分别出现了具体案件中如何掌握判案标准等需要深入探讨研究的新问题。

  ———行政审判外部环境进一步改善。随着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的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得到很大改善,行政机关拒不出庭、败诉后拒不履行以及行政干预等现象较少。

  建议

  ★加大对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审判工作宣传,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偏僻农村的群众进一步增强对行政审判的认识,懂得通过行政诉讼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对行政审判的信心。同时,要正确对待行政诉讼,一旦败诉,要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渠道解决,而不是采取过激言行或非正常办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以及对行政诉讼司法权威的认可。

  ★坚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的原因,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包括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看离婚案件

  特点

  ———离婚案件受案数量有所增长。2003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离婚案件8000余起,占一审婚姻家庭案件的八成以上。

  ———离婚率上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协议离婚数量较低。如胶州市法院200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的离婚率达70%以上。如崂山区统计,该区的协议离婚数在离婚总数中所占比例在8%左右,大部分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纠纷,因为双方特别关注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以女性、年轻人居多。如2003年1至10月份崂山区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105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占到六成;40岁以下的中青年占了当事人总数的八成以上,其中,30岁以下的占到四成。从中显现出女性婚姻观念的更新、对婚姻质量的更多追求,以及有些年轻人婚姻基础相对不牢固等现象。

  ———农村离婚案增多。初中以下学历的农民离婚者数量明显增多,如崂山区法院、莱西市法院去年1至10月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农民的分别占离婚案总数的八成、七成以上,同比有所增长。其中,反映出有些农民文化层次不高,不善于自己解决婚姻矛盾,当婚姻亮起红灯时,往往诉诸法院。

  ———离婚原因呈多样化趋势。如崂山区法院2003年审结的离婚案中:以夫妻感情不和、不满“凑合婚姻”为由而提出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六成左右,还有因家庭暴力、对方无才无致富能力、一方有不良嗜好、有“婚外情”等而提出离婚;还有因一方外出打工、出国学习工作等而引起离婚。

  ———调解离婚比例较大,撤诉案件增长。离婚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近60%,绝大多数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如崂山区法院2003年1至10月审结的离婚案件中,56件调解结案的案件中仅有6件为调解和好案件,近九成案件调解结果为“好说好散”。另外,撤诉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如崂山区法院2003年与上年相比,离婚案撤诉率增长35%。

  ———离婚案件审理期限缩短。我市法院针对实际情况增加了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离婚当事人对财产纠纷及抚育子女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法院都能在短期内审结,其中大多数是在1个月内审结。

  ———离婚案的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问题上,法院加强了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崂山区法院2003年审结的离婚案中,近八成案件中的子女判归女方抚养,主要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孩子年龄较小、孩子自愿选择跟随母亲、适当照顾女方、男方有外遇等因素。在离婚双方争议较大的财产分割中,法院则加强对过错方的惩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主要是女方的权益。

  建议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不断发生变化,对待婚姻应更加慎重,对待离婚应更加理智,一旦婚后现实与婚前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时,双方应更趋向于选择一种较为平和的方式离婚,即使走上法庭也要文明处之。

  ★准确了解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婚姻中也要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以及双方有共同债务需要清偿等情况下,在离婚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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