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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房地产广告带来的纠纷
青岛新闻网  200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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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目前,因房地产广告宣传引发的纠纷不少。法律对房地产广告、宣传资料是如何定性的?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景昆律师答:

  房地产广告属于商业广告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内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其内容即构成合同内容。

  房地产广告的一般内容不构成要约,但如其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转化为合同内容:一、广告的内容写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二、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广告内容,如果其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内容亦构成要约,其一经买受人承诺即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广告产生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进行广告宣传时,小区规划设计尚未通过政府批准,广告宣传的内容与政府批准后的规划设计不一致;二是进行广告宣传后,与广告宣传内容有关的小区规划设计等等又发生了变更;三是广告宣传中的某些表述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四是有些房地产广告是由销售代理商对外发布的,而开发商对其审查不严,致使广告内容出现了某些偏差,等等。

  针对这几种原因,开发商在进行广告宣传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小区规划设计尚未通过政府批准之前,不应在广告中将自己设想中的小区状况作详细描述,以免误导广告受众;二是广告宣传的内容应真实,特别是对那些内容确定且可能影响到定价或购房人决策的部分,应实事求是、切合实际;三是涉及小区规划、设计等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应向买受人说明,并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详细注明;四是对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对外发布的广告,开发商应从前述几点对广告内容和宣传行为加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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