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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释工伤保险条例 政策问答
青岛新闻网  200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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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制行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是否承担原单位工伤人员保险责任?

  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工伤赔付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依据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

  ●经办机构如何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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