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呢?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支付办法做出了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规定。
按照新的规定,春节期间(初一、初二、初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当按300%支付加班工资。赵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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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超过1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超过3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超过6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2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