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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
青岛新闻网  200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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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具体包括:(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二)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故意不移送或者移送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向所在区域检察机关书面提供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要求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过程材料公安机关明确答复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书。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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