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操作冲床时,右手受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杨某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保障局提出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崂山区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后发现杨某发生事故的地点是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加工点,该加工点对外以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每次结算均由该公司出具发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崂山区劳动保障局认为该公司为本次事故的用工主体,于是,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2003年7月7日,该公司认为他们从未雇佣杨某为其职工,杨某也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在庭审的过程中该公司对在外以该公司副总经理身份的胡某不予认可,该公司认为胡某不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但是,对于结算形式不予否认。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通过采纳的证据和有关规定,杨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对于杨某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此提醒有关单位,为无证经营的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潘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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