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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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