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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小区内体育设施不能少 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和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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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今后,小区内除了住宅、绿地、停车场之外,还将有公共体育设施。昨天,记者从市建设部门获悉,从下月1日起,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定额指标配套公共体育设施。

  按规定,新建住宅区内应当按照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不能“掉队”,其建设必须和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则承担起开放、维护本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的责任,组织居民健身。

  据了解,已建成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如果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了用途,必须先行择地新建公共体育设施“补偿”,新建设施的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设施。

  除改扩建外,在新的体育设施未建成之前,小区内原体育设施不得改动。(闵妤)

  相关链接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里,居住小区每千人应配套公共体育设施200-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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