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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药"不能随便卖 须持有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审批证明
青岛新闻网  2004-01-19 04:50:19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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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昨日,记者随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节前大检查时发现,多数药房仍在销售、经营地标药品。执法人员提醒:地标药要经营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昨日,记者随执法人员在胶东大药房(莱芜路第二连锁店)等多家药店发现,带有“京卫药准字”、“鲁卫药准字”字样的地标药品仍摆在柜台上销售,且无法现场提供出可以继续销售的证明。

  据执法人员介绍,地标药要继续销售,必须持有厂家经过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审批证明,证明合格,可以继续销售,否则将作销毁处理。

  最后,执法人员查封了这些不能现场提供证明的地标药。(汤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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