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被媒体誉为“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的青岛市民臧家平,2003年12月10日站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上,听候终审裁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三年。由此围绕臧家平购买“藏汴宝”索赔事件是在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引发的激烈争论也画上了句号。
臧家平原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病休在家后专门进行买假索赔,一度成为与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2002年,臧家平在山东省青岛市花1674元购买了一保健品厂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服用后自称出现头晕、眼睛充血等不良反应。臧家平找到保健品厂驻青岛办事处销售代表崔某,要求双倍赔偿,经商议崔某付给他人民币8万元。
同年4月,臧家平在北京市花7068元购买“藏汴宝”补肾丸,以同样方式让保健品厂副厂长宁某对其赔偿了5万元。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假药(“臧汴宝”后来被山东省药监局公布为假药),要求厂家双倍赔偿本无可厚非,即使索赔高于双倍,如果厂家同意,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臧家平虽然已得到巨额赔偿,但仍未善罢甘休,又找到宁某,称他的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关于“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调查文章,若购买该电脑,可以避免文章向媒体曝光。宁某同意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脑(经鉴定,电脑实际价值人民币7500元)。
宁某不想吃这个哑巴亏,于是报警。在北京海淀区友谊宾馆,当宁某把钱交给臧家平,臧准备离开宾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臧家平因购买使用行为,与药品的生产厂家之间存有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此关系,其要求索赔并无不当。但是,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这一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对于臧家平这种超过正常范围的做法,事主出于得到文章,使内容不致再扩散的目的,被迫同意以高价购买电脑,厂家行为中“不得已”的成分较大。由此,臧家平的上述行为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