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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位不得为已售公房上市“设限”
青岛新闻网  200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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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说,2004年,山东将集中清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政策性障碍,任何单位不得为已售公房上市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山东省有关部门正着手清理公房上市的诸多政策性障碍,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将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将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并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宅,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据山东省建设厅介绍,为加快公房上市进程,山东提出实行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同时正着手改革售后住房物业管理的福利化做法。今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供暖、供电、供水、供气及物业管理补贴等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变“暗补”为“明补”,力促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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