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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瑛与被执行人赵泰盛继承析产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1)北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瑛申请办理继承赵永义所有位于青岛市禹城路18号5户房屋产权手续。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本院现予公告赵永义为所有人的位于青岛市禹城路18号5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青房改售字第 ZH103386号)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二 O O四年一月十三日
特此公告二 O O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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