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这一《办法》规定,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其中明确规定了群众或单位可投诉的各类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办事拖拉、态度生硬、不履行职责、政务不公开、“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等问题,还包括“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等情况。《办法》提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按照这一《办法》规定,对被投诉查实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对投诉事项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办法》中还对投诉人应据实投诉、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为有关投诉人保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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