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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债务人青岛正泰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未收到破产还债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视为放弃债权。对该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报债权。对该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依法中止或终结。第一次债权人定于2004年5月14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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