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飞 深圳报道
香港电影明星钟镇涛破产的案例,或许有可能出现在内地。
记者获悉,来自各地部分法学研究机构的关于新《破产法》草案的书面意见最近陆续反馈到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呼唤已久的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进入新阶段。
日前,记者见到了这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
而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是,该草案中出现了自然人破产的条款。
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对本报记者表示:“新《破产法》在本届人大肯定能够出台。”
新《破产法》9年难产
李曙光已经不是第一次参加新《破产法》的起草了。
自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出台。这部破产法“试行”了17年之久。
但实际上,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早就提出,1993年在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上就提出了修改原破产法,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
新《破产法》先后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起草,但两届人大过后,新《破产法》依然只见楼梯响。
一位1986年《破产法》的起草人回忆说,原《破产法》在通过时就有妥协,原稿草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两次未通过,第三次通过时被砍了一刀: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全国人大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在当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千疮百孔的《破产法》被不断的加上补丁。
李曙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归纳起来旧破产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1986年破产法是在计划体制下的破产法,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没有市场的概念;二是其立法理念、法律结构都是以国企为主导制定的;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产实践都是按国务院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四是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此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等等。
随着大量非国企、股份公司破产和外商投资企业破产的出现,以及日益增加的恶意破产案件的发生,新《破产法》出台的需要越来越强烈了。
李曙光教授表示,前两届人大多次修订未果,主要是当时还存在几个障碍没有解决。
一是新破产法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很多人担心新破产法将会导致国有企业大面积破产。
二是职工安置问题,当时不少人认为破产法应该属于社会保障法,要求社会保障法出台之后再出台破产法,将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混淆了。
三是破产法本身有一些技术性问题。设计如何更科学、有效率等问题还需要一步步完善。
正处于临产期
“本届人大应该能让新破产法生出来。”李曙光透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起草新《破产法》非常重视,将该法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确定继续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2003年8月2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新一届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对破产法草案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修改。按立法程序,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草案,然后法工委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一般三读通过。
11月14日,起草小组将修订的新《破产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相关法学机构研究。
“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希望2004年6月份之前能够实现一读,一读完成之后进程就可以加快了。应该说在本届人大五年内肯定能够出台。”李曙光说。
“现在处于临产期。”李曙光乐观地说。
自然人破产抢眼
银行是否破产仍在讨论
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引起业界广泛争议。
“上海静安区法院曾经发过一个‘限制高消费令’,因某人欠债不还,判令他今后不能出入饭店等高消费场所。这实际上就有点个人破产的意思。”宋一欣律师说,一个比较近的例子是,香港明星钟镇涛由于炒卖楼房无法偿清高达2.5亿港元的债务,去年被法院宣告个人破产案,钟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限制出国等。
但也有部分人士表示,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不良的现状下,自然人破产可能会进一步放大欺诈、洗钱、侵蚀国有资产等负面影响。
我国目前大量使用现金支付方式,财产状况并不容易清查,信用体系也很不健全,现在还缺乏个人破产的配套措施,实施难度还比较大。
“我们也考虑到这个问题,”李曙光说,“因此在草案中把其限制在商事自然人范围内,如合伙人、出资人,而没有扩展到普通自然人。”
自然人破产分为普通自然人破产和商事自然人破产,此次只涉及到商事自然人破产。现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包括自然人破产,或者叫消费者破产。
从破产法的历史上看,也都是从自然人破产发展到公司破产的,是先有个人责任,后有公司信用,再有社会信用。“所以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石,而我国是倒过来的,先有企业破产,当然这与我国是后发国家有关系。”
“以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不是太成熟,很多信用体系不够成熟,但是随着信用卡的使用,城市个人信贷不断增多,信用消费不断增加,个人破产有必要提到破产法中来。”李曙光表示。
记者获悉,该次草案尽管有许多创新,但仍然将银行的破产排除在外。第161条规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李曙光表示:“现在关键是商业银行的破产存在较大争议。”随着我国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的出现,破产问题在将来很可能出现,现在已经有信用社关闭,前几年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实际上也是破产,新破产法应该有所体现。
“对于是否将银行破产纳入新法,现在仍在讨论,在随下来的继续修订中,也有可能将其中纳入新破产法。”李曙光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