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今年春节期间,我市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职工都会发现,如果自己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拿到手的加班工资同以往相比可能会有数额不等的提高。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这是因为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调整了职工的加班费计发基数。
春节期间加班可拿到3倍加班工资,可3倍的加班工资究竟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以往我市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加班工资至少要按照职工的“标准工资+年功工资+津贴补贴”作为基数,其他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例如奖金)没有计入加班费计发基数;而我市部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计算职工加班费时,是按照职工的实发工资(包括奖金)作为基数。
根据从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也就是职工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标准工资、年功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的总和,这样,对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而言,加班费的计发基数就提高了,而在此基础上的三倍加班工资也自然提高了。(刘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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