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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青岛新闻网  200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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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以侵占罪对原迁安市土产日杂棉麻公司经理方会作出一审判决。至此,持续4年之久的一场集体企业“改制风波”才算告一段落。此案再次说明,企业改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迁安土产日杂棉麻公司是迁安市供销社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改制前有职工300多人。2000年2月,市供销社改制领导小组进驻该公司,不久依据该公司在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和账目审计的情况下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决定将该公司“零值定向”出售给在任经理方会。就在职工焦急等待资产评估结果时,新公司的牌子已挂到了原公司大门口。在职工代表强烈要求下,公司半个月后向职工出示了资产评估报告。职工们发现,这份评估报告有隐瞒资产、虚列债务、侵吞集体资产等问题,对这种不规范的改制办法极为不满,由此开始了长达4年之久的集体上访。

  这场“改制风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在没有职工代表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改制方案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没有公开拍卖集体资产,整个改制过程没有群众监督和参与,只有少数人“暗箱操作”,企业改制成为经营者侵吞集体资产的手段。

  迁安土产日杂棉麻公司改制案件并非孤立事件,其他地方一些企业改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吞国有或集体资产问题。曾经在局部地区被当作“改革经验”报道的“一元钱拍卖”、“零值出售”国有或集体企业,许多都引发了职工群众的强烈反应。

  企业改制涉及多方利益,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利益。广大职工为企业辛劳多年,在旧有的分配机制下大部分人收入微薄。企业要改制了,家底到底有多大,自己能得到多少利益,都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对拟改制的企业,应该在职工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清产核资、账目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及时进行公示。对于适宜通过出售来盘活的企业资产,应当进入产权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交易。一句话:企业改制必须实行“阳光操作”。新华社记者梁栋(新华社石家庄1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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