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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 检察院举报
青岛新闻网  200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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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处职务犯罪、惩治贪污腐败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之一。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检察院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依法惩处了一批经济领域中的“蛀虫”,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在查处“蛀虫”的过程中,群众对检察院提供了大力的支持,许多大案、要案就是依靠群众的举报查处的。由此可见,群众的举报是检察院工作的基础和源泉。那么,如何使群众的举报更好地为检察机关提供帮助和支持、群众应该怎样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呢?几点认识如下:

  一、首先要了解检察院受理举报的部门。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要了解检察院受理举报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三、要了解举报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可以署名,也可以匿名。署名举报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举报人更好地搜集证据,查处犯罪。匿名举报可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这两种形式,不管是署名还是匿名,举报人都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要如实举报,举报内容要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有时存在着举报人在不做任何分析、调查的情况下,将道听途说的一些问题、情况向检察院举报,致使检察院的工作量加大,办案效率降低,更有甚者出于打击报复的心理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告陷害,对此类举报,一经查实,检察院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六、检察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市南检察院宋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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