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的三名法官对24年间400多起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24年间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年轻人离婚率下降,老年人离婚率上升。此外,“第三者”、“家庭暴力”等六大问题正困扰着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问题一:“第三者”认定困难
以“第三者”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数量多,但认定困难。对“第三者”、“包二奶”事实的认定是婚姻案件审理中一个首要的难点。
婚姻法规定,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应当准予离婚,司法解释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的“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为,还有的属于“姘居”,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和司法解释范围过窄,使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尚存在纷争。问题二:九成“家庭暴力”没证据
“家庭暴力”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出现的一个典型的新类型案件,新婚姻法将其确定为受损害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更多地被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张提出。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存在“暴力”事实举证难是认定这一问题的首要难点。90%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遭到暴力行为后,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在法院审理中对方拒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有的当事人虽然报案,但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有的派出所虽然到了现场,但暴力行为已经结束,派出所无法认定存在暴力行为。这些都导致这一事实因缺乏足够证据而无法认定。问题三:精神虐待成家庭新暴力
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家庭暴力强调的是构成肉体上的损害,而对当事人精神上的伤害和婚内性虐待则不在规定当中。在审判中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但精神上的折磨往往更甚于肉体的伤害。如有的妇女常常会受到男方的威胁,发生矛盾时就以“杀了你全家”等威胁,有的还将汽油桶、煤气罐放在女方父母家门口,有的是禁止另一方睡眠等,这些虽然没有出现危害结果,但长期用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精神伤害也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而且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以一次暴力发生还是几次为标准,在实践中有争议。有的当事人因一次被打就受伤往往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但有的当事人没有明显的外伤,但对方长期是给一巴掌、踢一脚、搡一下或长期在一方辱骂中生活等,这种行为也应认定为家庭暴力。问题四:“按揭”财产分配困难
以“按揭”方式购房、购车为代表的新类型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大量出现。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购买商品房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时,法庭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的规定判决变更了房屋权属人和还贷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法庭判决后,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以变更后的还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时,将导致法庭的判决无法执行。银行也担心,法庭根据婚姻法直接变更贷款合同的还贷方,还将使银行丧失本应享有的对还贷人资信、还贷资格的审查权,不利于日后银行利益的保护。另外,法院依《婚姻法》判决的结果,与执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冲突。问题五:子女探望权易起纠纷
在涉及到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处理时,相当多的当事人提出在判决中确认其今后对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有的法官会在判决中规定每个月的某日某时会见,有的则对探望的方式、地点及每次探望时间的长短不明确,使得探望权容易产生纠纷。
去年年末,最高院出台了有关《婚姻法》的第二部司法解释,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说,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纠纷必然会遇到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婚姻法司法解释。问题六:
过错赔偿难拿到
以“婚外性行为”和“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成为新婚姻法颁布以后离婚案件的新特点。新婚姻法实施后,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离婚案件主要集中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两大方面。而实际获得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却为数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