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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孤儿享有优待
青岛新闻网  200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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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孤儿享有优待

  除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市内四区每月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60元,农村每年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240元;城乡孤儿持《孤儿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保障优惠证》)在青岛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各医院就医时,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透视费、手术费按50%收取,彩色 B超、 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检查费按70%收取;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孤儿成年后按照“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农村户口的孤儿成年后,所在乡镇、村应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到乡镇、村办企业、福利企业就工;对无专业技能的成年孤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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