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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黑孩子” 及时办理收养
青岛新闻网  200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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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昨天,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再次提醒:弃婴未满14周岁且家庭符合收养条件的“养父母”请及时到各区市民政局和收养部门,为“黑孩子”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弃婴将不能申报户口。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有关部门已为一百余名未满14周岁且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弃婴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还有六十余名已被事实收养且即将年满14周岁的弃婴因房屋拆迁、“养父母”工作变动等诸多原因,尚未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对此,民政部门强调,弃婴只要超过14周岁将不能办理收养,因此也不能向公安部门申报户口,最终成为见不得光的“黑孩子”,希望这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及时把握住这次好机会,给孩子创造一个幸福美好的未来。

  据了解,根据《收养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同时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年满30周岁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有收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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