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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先备案 崂山区各单位的劳动合同要过审查关
青岛新闻网  200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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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今后,崂山区的各类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规范文本,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备案。这是崂山区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

  通知要求:企业制定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结合有关规定制订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先经劳动管理科书面审查,予以备案,经备案后的劳动合同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并给予鉴证。(刘承智潘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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