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生不生,妇女定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之外,再无其它明确规定。也正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近年来,因为丈夫要求生育被妻子拒绝引发的婚内纠纷有上升趋势。
2002年,男人也有“生育权”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中国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标志着中国法律开始加强保障男性的生育权。
生与不生,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发生在夫妻间的这点纠纷,最终还得由他们两口子自己协商解决。以下是几位不愿生孩子的女性的丈夫的网上留言:“生不生孩子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在婚前最好协商好,或也像婚前财产公证一样,签订协议,省得日后吵架没根据。”———
t ang“我比妻子大十岁,她总以‘还小’为由不愿生。最后她妥协了,但条件是:她生我带。”———志福
“结婚前千万别忘了了解对方对生儿育女的观点,要不这上头的分歧足以使婚姻破裂,就是不离婚,一方弄出点‘孽债’来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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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曾不愿生孩子,我就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孩子出生以后,我会和她一起带孩子,保证帮助她不影响工作,保证永远爱护这个家。于是,妻子就帮我实现了当爸爸的梦想。”———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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