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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爆竹得办许可证 够条件的业户请在本月12日前申办
青岛新闻网  2004-01-10 05:18:47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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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想在春节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业户,如果符合条件,可在1月12日之前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办理。

  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批发零售日用百货业务的公司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专用储存仓库,房屋结构安全、牢固,营业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库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做到专人专柜销售,专库存放;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在摊位附近试放烟花爆竹和占道设摊经营,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和周边及居民住宅楼不得设置销售点;不得设在禁放场所内,四周100米内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

  目前,我市各级公安部门正在加大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市民发现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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