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纪委通报了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一案。经一审判决,李雄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3年3月28日午后,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驾驶县委组织部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营山驶往南充办理公事,在国道318线2134公里处,与骑自行车相对行驶的高坪区南江乡农民龙永奎正面相撞,致车辆损坏,龙永奎当场死亡。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雄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李雄伟已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105000元。
2003年12月4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李雄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3年12月8日,南充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经市委批准,给予李雄伟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将此案通报全市,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引以为戒,把严禁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
祝齐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