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1月6日正式公布实施。从今年开始,春节前后6天时间(即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在非禁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在广泛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合理引导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使地方性法规更宜于贯彻实施,我市对1994年制定的“禁放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上述新《规定》,新《规定》共12条,修改内容涉及法规标题、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禁放场所、禁放时间、禁放品种、批发零售的条件、行政审批、政策导向、法律责任等。
这一新《规定》与原“禁放规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了法规的适用范围。为了适应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加强对新城区的管理,新《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
二是增加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做好禁止制作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新《规定》增加了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并对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进行了规范。
三是对禁止燃放的场所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四是规定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五是规定了禁放的品种。新《规定》指出,“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另外,新《规定》还对燃放行为、方式、居民和业主公约等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还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等内容。
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养殖行为,加大了对渔业资源保护力度,加强了水产品质量的管理,更加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自2004年5月8日起施行,着眼于更好地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献血者的待遇保障,无偿献血者以社会救助名义捐献血液的使用管理,以及还血政策、表彰奖励献血工作先进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先平、副市长胡绍军分别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好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好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提出要求。(本报记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