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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鞭炮限放有新规
青岛新闻网  200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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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这些场所是禁放区域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1)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3)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4)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5)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6)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7)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8)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限放时间只有六天

  在规定禁止燃放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要考虑公共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考虑公共安全,不得危及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包括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注意防火、防爆、防伤人。

  哪些人可以销售烟花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要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单位统一经营。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单位不得转让或者分解销售许可,不得交由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提提倡有组织地燃放

  法规第六条规定,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要严惩

  个人违规罚款上限1000元

  一是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以四千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燃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是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是对违反规定制作、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四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是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绝大部分时间还是禁放这些品种鞭炮严禁销售零售烟花爆竹有严格规定———市公安局负责人就限放规定答记者问

  问:修改后的法规有哪些突出的特点?

  答:新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最突出的特点是“一禁止四限制”,即“禁止制作和限制时间、场地、品种和燃放方式”。对此,需要强调的是,新法规在基调上还是绝大部分时间禁放,只是考虑到市民的要求,在春节期间有限的六天内允许燃放。

  问:对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本法规规定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可以飞行的火箭、窜天猴、双响炮、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魔术弹长度不得超过50公分)和含有氯酸钾成分及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私制的土鞭及无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严禁单筒直径3寸(76mm)以上的礼花弹流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问: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的条件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法规的规定,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规定:①、具有批发零售日用百货业务的公司营业执照;②、有固定的、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专用存储仓库,房屋结构安全、牢固,营业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库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做到专人专柜销售,专库存放;③、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在摊位附近试放烟花爆竹和占道设摊经营,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④、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和周边及居民住宅楼不得设置销售点;⑤、不得设在禁放场所内,四周100米内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

  问:我市将如何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答:为做好法规实施的第一年春节的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市政府将专门下发通知,组织动员全市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号召全市群众共同参与,自觉遵守新规定。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强化宣传执法和检查工作,重点执法的方面是:

  ①、加强对经营销售市场的检查管理,打击非法经销行为,杜绝伪劣和禁止的品种流入市区。

  ②、对不在规定时间、地点燃放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③、对非法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去年年初的全市人代会上,省、市两级人大代表、青岛利群集团总裁徐恭藻提出了“鞭炮限放”的提议,并成为我市最早提出“限放”的人。

  政府“问政于民”

  在过去的一年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内务司法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通过报纸、网络、信函、社会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问政于民。2003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实施。

  对市民文明素质的考验

  万振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

  新规定既体现了要防止过度燃放烟花爆竹对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的危害,又顾及到春节期间人们对欢庆节日的需求,法规中既有明令禁止的硬性规定,又有引导、教育的倡导性文字,体现了法规的人性化。同时鞭炮限放也是对市民文明素质的一次考验,限放必须在市民自觉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

  政府还需加大管理力度

  孟天运(青岛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

  鞭炮限放,政府还需要从诸多方面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如减少由燃放鞭炮造成的人身伤害,保护环境卫生,按时清扫鞭炮灰屑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公安、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令者进行严肃处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限放要把好一个“度”

  秦立山(天山小区居民):

  “限放”是尊重民族传统、面对社会现实的一项颇为人性化的举措。限放必须完全遵守“限”的相关规定,每一位市民只有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包括规定的时间、地点、场合)办事,自觉把握好限放的这个“度”,既不伤害别人,又注意好自我保护,在“限放”中度过欢庆的春节,我认为这样做“限放”法规的出台才是有意义的。在限放中争做文明市民刘现志(浮山后小区居民):

  “限放”法规能够让我们感到春节的喜庆,但必须要在保证安全和不打扰他人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我认为法规的实施对我市市民的整体素质将是一种考验,看我们能不能过了这一关。这也是现代化文明城市对市民素质的要求。我们要按照政府的规定,在允许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只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才能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新春气氛,真正做一个文明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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