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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 春节六天爆竹"开禁"
青岛新闻网  2004-01-09 04:52:50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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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昨日上午宣布实施关于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以及十五6天市民可在禁放区外燃放

  核心内容

  今年春节,在岛城上空沉寂了10年的鞭炮声又将能够响起来。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已经由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昨天公布实施。

  这6天可放鞭炮

  其它时间仍禁止燃放

  新法规规定,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这6天可以在禁放区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仍禁止燃放。

  这些场所全年禁放

  电子模拟爆竹也不行

  新法规明确规定,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

  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携带爆竹不准乘车

  新法规对鞭炮的运输销售有明确规定

  新规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单位统一经营。

  为防止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新法规还对鞭炮的运输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市民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运和邮寄烟花爆竹;有关批发专营单位购入烟花爆竹的,应当到市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拉炮摔炮未开禁令

    鞭炮也有“禁放品种”

  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有一定的危险性,新法规规定,数种鞭炮禁止销售、燃放。

  被禁品种包括: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可以飞行的火箭、蹿天猴、双响炮等危险性大(魔术弹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和含有氯酸钾成分及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另外,严禁单筒直径3寸以上的礼花弹流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违规放鞭最高罚四千

    违规放炮的单位和个人将受严惩

  新法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鞭炮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以四千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燃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制作、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四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友情提醒

    新法规提倡“文明燃放”放鞭炮时莫扰民

  这次公布实施的新法规,既有明令禁止的硬性规定,也对燃放行为、方式、居民和业主公约等进行了倡导性规范。

  新法规第六条规定,提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到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或者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新法规第七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要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休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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