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不健忘的话,一定还记得那位在新加坡挨鞭子的美国人,连克林顿出面求情也不顶用。新加坡的严刑峻法世界少有,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日本著名音乐大师喜多郎因为留着长发(在新加坡头发遮住耳朵是违法的)被新加坡当局拒绝入境,而被迫取消了专场音乐会。最耸人听闻的要数鞭刑,在文明国家
,堪称是“硕果仅存”。
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几乎每年都有千余名罪犯被施以鞭笞。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也有些属于非暴力犯罪,比如非法入境、贩卖或运输枪支、在公共场合涂鸦、交通肇事,甚至作为涉及犯罪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会招致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
鞭刑的历史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
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
20世纪30年代游览新加坡,曾参观监狱,他在《回到马来亚》一文中写道:“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从1890年开始,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
适用鞭刑的罪名
在新加坡,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使用后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还要被起诉。不过,幸运的是,这些轻罪并不同时被判处鞭刑。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目前适用鞭刑的罪名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都算)、涂鸦(包括随意在墙上喷涂油漆、张贴广告海报等),以及贩卖、运输枪支等。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处以鞭刑由法官决定。这些罪行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犯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侮辱妇女)罪,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处9个月监禁3鞭。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单独判罚。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刑事执行条例规定,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鞭。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患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可豁免鞭刑。
鞭刑日
因为判处鞭刑的犯人太多,新加坡设立了固定日子对判处鞭刑的犯人统一行刑。根据受过鞭刑的人回忆,有的说一组有10个犯人,有的说有20个。据此算来,排号靠后的犯人要等很长时间,尤其是当前面有犯人被判15鞭以上甚至最高24鞭时,漫长的等待无疑更加深了犯人心理上的恐惧。
比德(化名)曾因参加帮派犯罪在樟宜监狱挨了10鞭。他在1991年接受新报记者采访时说:“那天早上,我们约10个人被叫去体检。没人告诉我们为何体检,但我们心里都明白。体检之后,我们被带回牢房,心里害怕起来。我当时一直在想囚犯中不成文的规矩,受刑时决不能哭喊求饶。吃过午饭,休息了片刻,我们这群人就被带到鞭刑室。10个人被命令在走廊上蹲下等着。等待受刑的感觉真可怕,大家都希望自己第一个受刑,赶紧结束这一切。”
鞭刑室
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的官员坐在桌子后面监督行刑。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坚固。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个狱警分立两侧伺候。
新加坡法律规定的鞭刑有一套完整的仪式。鞭刑执行时有高级监狱官现场发布指令,除执行狱警外,现场还有许多监狱官员,包括典狱长、主管看守、管教、狱医、男护士或医务助理。在犯人检录的时候,行刑狱警会先在一个人体模型上“热身”。
比德回忆说:“叫到我的号的时候,我假装若无其事。可我吓得都不会走路了,监狱里发的T恤完全被汗水浸湿。行刑的狱警练鞭的声音太可怕了。我被叫进屋里,里面有6个人,两个警官,一个医生,还有3个行刑的狱警。”
刽子手
行刑的狱警都经过特训。他们各个身材魁梧,肌肉结实,有些甚至是搏击或武术高手。对他们的培训由监狱主鞭刑官和狱医等人进行,目的据说是让这些即将执行鞭刑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表皮伤害。鞭刑狱警在正式行刑时都不穿制服,只穿T恤,这是为了给他们肢体最大程度自由活动的空间。
一位前鞭刑狱警接受采访时说,他在上世纪60年代工作时,每鞭打一名犯人发给一新元补贴。他一次最多打过60鞭。到了90年代,鞭刑补贴已升到每执行一名犯人10到20新元,而且每月工资之外还有20新元奖金。
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监狱当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容易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关于“刑鞭浸在盐水或特制药水中”的传言是不正确的,但确实用消毒剂擦拭过。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用尽全力,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和罪行的轻重。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重重出手。”郭士力称:“……行刑狱警的技术很高。不会有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后一鞭会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齐排列……我手下的小伙子们在练习时会用粉笔在假人的屁股上画上道――鞭刑对出手时间和准确性的要求非常高,这与打高尔夫球的道理一样。”
受刑记
新加坡当局行使此刑的目的无疑是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的疼痛感。从受刑人时候的叙述来看,这个目的完全达到了。
“我的皮被打裂了,流了一点血,”麦克?费伊说,“咱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涌,应该在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见《麦克?费伊描述受刑及伤疤》一文,《洛杉矶时报》,1994年6月26日)当《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问一位前鞭刑官“到底会不会血肉横飞”,他答道:“鞭打15鞭以上绝对会,因为屁股已经被打遍,没有表皮了,再打下去肉都会飞溅出来。”
“我闭着眼,咬着牙,等着第一鞭打下来。然后我听见“啪”一声鞭响,血从我身体里流出来了。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如果我在受刑时没被绑着,我肯定会凭两只手爬到墙上去。”(杰克
20鞭 新报1991年报道)
“第一鞭打下来了……难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5鞭。我全身只有头发不觉得疼。可是第二鞭更疼了。当时我真的觉得我要给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一佛出世二佛升天,身体就是一团感觉到疼的肉。最后两鞭也是一样。”(《阿沈
5鞭》见《麦克?费伊受鞭记》)
“我已经吓得抖动得像一片树叶。然后我听见鞭子呼啸,就像木板打在一面墙上。一秒钟后,我觉得刑鞭咬进了我的屁股里。我嚎叫、挣扎,好像一只疯了的动物。当时我想的就是‘跑’,如果我没被绑住,一鞭能让我跑一英里……鞭子一下一下抽下来,一分钟一下。有的鞭子打在同一个地方,把皮肤上的伤口撕得更大。有的犯人疼得小便失禁,有的昏过去了。最后一鞭打完,我头昏眼花,瘫在刑架上。我流血的屁股疼得直抽动,好像着了火。有的犯人假装昏过去逃避行刑,可是狱警会接着抽。受刑完毕,狱警往伤口上擦了些消毒剂。我的屁股肿成了平时的两个那么大,大腿也全青肿一片。受伤后两个多礼拜,我都不能穿短裤,也不能坐下、躺下或者洗澡。”(一位17岁受刑的不愿透露姓名的犯人的陈述《新加坡新报》1988年10月12日)
最后一鞭打完,犯人被从刑架上放下来,接受狱医的治疗。狱医在伤口处涂上紫药水,犯人就被各自送回牢房了。
“受刑后我一个星期不能坐下或躺下。上厕所最要命,我不能蹲,不能屈膝,每次内急我都吓得要命……我试着不吃饭,那样就不用上厕所,可是那样也不管用,我只好站着上,叉着腿,分开屁股。这种情况持续了一个星期,然后开始正常了。”(《阿沈
5鞭》)
鞭刑的政治和司法争议
新加坡司法系统的刑罚哲学与立法系统完全一致,在判案中鞭刑经常被运用,所以被许多人权组织攻击。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这些信没有回应,新加坡政府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当局行政长官解释说:“我相信,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对那些环境恶劣,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国立大学的一位教授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永远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说:“鞭痕是除不掉的,这将伴随他们一生,是他们一生的耻辱。”在新加坡,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耻辱记录,类似中国古代囚犯的脸上刺字。姑娘择偶,先得掀开男方衣服,验过有无鞭痕。倘有鞭痕,断无婚配之理。
《海峡时报》2000年5月9日有篇文章《在新加坡不会被枪杀》中说,据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的调查,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率最低的国家,甚至比丹麦、瑞士等社会关系和谐的国家还低。面临宣判的犯人最怕鞭刑。一家报纸发表署名文章说:“在新加坡,鞭刑是犯人最害怕的刑罚,这可以举出无数案例加以证明,包括年轻罪犯和中年罪犯,被法院判处鞭刑时,哀求法官不要鞭打,宁可多作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法。”
去新加坡,千万遵纪守法,小心挨鞭子!撰文/费邦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