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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起加班费必须提前协商 自行确定加班费基数者违规
青岛新闻网  2004-01-07 15:30:47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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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新规定,从今年春节起,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必须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而过去一些企业自行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495元/月)作为加班费的基数的做法,则成了违规行为。  

  加班费基数如何定?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已是职工们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毛艾告诉记者,“以往,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用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这样,职工拿到的加班费总是偏低。”今年大年初一正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就属于违规行为了。”

  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如果企业不按照新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该怎么解决呢?“由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刚刚出台,许多企业对新规定还不了解,职工可以主动提出与企业协商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并写入劳动合同。”毛艾说,“企业也应该主动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来修改过去的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如果企业拒绝协商而仍坚持用最低工资做基数支付加班费或根本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法定假日有哪些?

  据了解,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包括春节前三天、“五一”的前三天、“十一”的前三天和元旦一天。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作者: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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