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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破坏网络著作权属侵权
青岛新闻网  2004-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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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解释还规定,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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