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生活,去年7月1日,我市上调了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春节前,全市各类企业必须将调整后的待遇发放到以上两类人员手中,让经济困难的他们过个好年。
这次调整范围是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其中,工伤全残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2年本人月伤残抚恤金增加12%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其中,市内四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按2002年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70元为基数,其他五市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据悉,这次调整将涉及全市九百多名工伤全残人员和六百多名供养亲属。劳动保障局要求各企业要在春节前将调整后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张贝魏瑞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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