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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请多用再生水
青岛新闻网  2004-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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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从2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须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新办法规定,再生水集中供水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并使用再生水。不能覆盖的地区,凡是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小区、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及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等都要按规定自建相关的设施。

  同时,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涂成浅绿色,出水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据市供水管理处副处长张国辉介绍,目前我市再生水供应能力为1000万立方米/年,而使用量只有300万立方米/年。(本报记者)

  晚报资料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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