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溧阳市苏物物资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00397804,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引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市商业银行,收款人为溧阳市苏物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溧阳中兴信用社。申请人溧阳市苏物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