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提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另外,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婚育证明》就地办理
以前,流动人口必须持有的《婚育证明》要到户籍地办理。《规定》首次提出,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例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但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只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范围内有效。
第一胎申请更方便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事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并纳入计生部门管理和服务,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流动人口申请二胎的,由女方户籍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抚养费协调征收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计生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汤志良)
背景
昨日,记者从市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获悉,由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诸多方面将享受市民待遇。本报将该《规定》中主要内容予以摘发,读者如有不明之处,可拨打电话5912576向市有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