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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服务理念体现公平对待原则 流动人口计生有新规定
青岛新闻网  200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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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由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诸多方面将享受市民待遇。

  据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对这一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早在1994年,市人大就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经省人大批准后实施。1999年,国家又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次年,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颁布实施。但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对流动人口认识的转变,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即将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特别是更加强调了服务的理念和公平对待的原则。

  该《规定》首次明确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作为“公平对待”的具体体现,该《规定》提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另外,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作为“完善管理”的内容之一,《规定》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上作出了新的规定。以前,流动人口必须持有的《婚育证明》要到户籍地办理。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规定》首次提出,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例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规定》还指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可委托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关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指出,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计生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此外,《规定》还明确提出了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本报记者王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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