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了保证市民安全、正常地使用燃气,促进城市气源结构的改善,我市对1995年制定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的条例从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燃气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新条例的变化。
民间资本可介入
目前,我市各区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国内企业发展管道燃气,促进了当地城市化的发展,但个别企业实力不强,投入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燃气持续发展。另外,天然气引进后,个别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建设燃气设施,造成了重复建设。
针对这些情况,新条例提出了规模经营的思路,设置了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鼓励有实力的国内外企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同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解除了对国外、民间资本参与燃气建设、经营的禁令。
条例还规定,根据天然气发展特点,为保证燃气管网的统一性、协调性,实行统一规划的燃气发展政策,明确规定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选址、项目设计、竣工验收的建设审批程序。
服务质量有要求
新条例不仅要求燃气经营单位的燃气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的角度,对服务质量也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对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气的,要提前三日通知用户(原《条例》为提前24小时),以保证用户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不影响正常生活。
施工前须先咨询
近几年,因建设工程施工和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引发了不少损坏燃气设施、影响安全运行的事件。在新条例中,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铺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车辆时,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安全检查一年一次
为了保证用户的用气安全,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违规最高罚十万
条例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对违法建筑、经营燃气等行为的处罚额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的处罚额度由原先的5000至10000元提高到了1万元至10万元。
对于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点的,新条例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记者
芦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