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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阳光下的调查”“私家侦探”急欲破茧而出
青岛新闻网  2004-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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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缘起

  去年12月中旬,被民间称为“私家侦探”的200多名公众事务调查从业人员聚会杭州,参加为期三天的“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正如会议主题所表达的那样,这些在人们印象中戴着墨镜、披着黑衣的特殊群体来到西子湖畔,为的是寻觅“阳光下的调查”。

  身份有点尴尬

  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尽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近几年来,各类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越来越多。公众事务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

  据“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组委会主任徐敏介绍,在全国,这样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约有1000家,从业人员达几万人。此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就专门设立了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即公众事务调查中心。该律师事务所常务主任常建军介绍说,公众事务调查中心承担的正是该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和“调查公众事务”的功能。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徐敏在采访中一直没有使用“私家侦探”这一提法。“公众事务调查并不等于私家侦探,中国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家侦探。”

  社会需求巨大

  参加“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的专家分析指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为“公众事务调查”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沃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要想打赢官司,必须由原告举证。但是当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开展调查。在民事纠纷中,国家的侦查和公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于是,这种需求便自然而然地孕育着一个行业。

  法院在对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后,一些债务人往往会采取转移藏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但法院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往往无法得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判决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现在就有不少债权人通过聘请“私家侦探”,掌握了对方的确凿资料,给法院执行带来了便利。

  两道“法律坎”

  盯梢、偷拍和偷录,是调查中常用的手段。由于许多调查员兼具律师的身份,因此他们还同时享有律师所具备的调查权,如查阅个人户籍资料和查阅企业工商资料等。此次“商务调查”会议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百家媒体,其备受关注的原因在于:“私家侦探”这一职业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它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

  据介绍,为了保护他人的隐私,目前一些调查机构的委托人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要调查一家公司的资信状况,那么委托人必须与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要调查一个人的婚姻忠诚情况,那么委托人必须是此人的配偶。业内人事解释说,因为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商家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许多案件都需要证据,调查机构的工作只是在履行他人委托的权利,对委托人的严格界定,可以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构成威胁。

  然而,一些法学界人士表示,调查业所使用的许多手段都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要保护好个人隐私,除了要完善法律对调查业的规范外,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也十分重要。一些公众事务调查机构为了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回避法律风险,就拒绝使用针孔摄像机等工具。

  除了侵犯他人隐私,“私家侦探”们所面临的另一道法律难题是:以“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公众事务调查机构利用“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面临着不被法律承认的尴尬。

  然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为这些“侦探公司”拓宽了生存的空间。

  期待接受管理

  “私家侦探”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赞成者认为,“私家侦探”可以对民事权利进行救济,完成国家机关不介入的调查取证,甚至可以对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的调查事实给予完善,应当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反对者则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国家、公共权利,一旦被滥用就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私家侦探”的调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触犯了公民和团体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一些业内人士抱怨说,目前已有许多人参与“公众事务调查”业,但其中良莠不齐,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它作为幌子从事违法行为,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名声。此外,目前国家对“公众事务调查”业还没有规范的管理措施,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标准,公众事务调查的收费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公众事务调查的收费一般与律师的收费相同,但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因此公众事务调查的收费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往往是由调查机构和委托人协商而定的,同一个案件,不同公司的收费有可能相差几万元。

  针对目前的管理空白,参加“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的众多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主动出击”,改变目前这一行业放任自流的现状,提高准入门槛,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以促进这一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真正实现“阳光下的调查”。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北京大学法学系康树华教授认为,中国调查业实际上是在整个社会“公力救济”绵薄的基础上而兴起的。“像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家里忽然间少了个人,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再大不过的事情了,但公安机关每年能派出多少警力去侦破这类案件?能让几个被害人回到自己的家庭过正常的生活?”

  在以前的超稳定社会形态下,国家职能部门是能够左右局势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转型,国家机构发现它们要应对的新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难处理。“民众在这种情况下成为了弱势群体,从小到大受到的教育让他们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相关职能部门身上,当这种全权信任的寄托由于种种原因破灭之后,势必将会产生一种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积蓄后爆发出来,或是发泄在犯罪分子身上,或是发泄在处理事件的国家职能部门身上。这两种情况对社会稳定来说,是极为危险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对媒体说。

  私人调查行业在诞生的开始阶段,就决定了它将站在弱势的个人这一边,它用商业的方式很好地弥补了政府和个人之间的“感情裂缝”。

  “看待一个行业,不能单纯地看它做了什么,产生了什么。而是首先应当看社会对这个行业是不是具有需求,这个行业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能否对社会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康树华教授说。

  中国行为法学学会会长、宪法专家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不存在矛盾:“‘私力’只能是对‘公力’的一种补充,它的功能是找证据,最终能不能用,能不能成为呈堂供证,还必须由‘公力’来决定。”但李步云教授对此似乎并不乐观,“在我们现有体制下,如果在5年内能立个条例就非常不错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不能进行工商登记。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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