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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起草法律保障新闻监督权
青岛新闻网  200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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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完成,明确规定了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简称“《条例》”)初稿已完成起草,并于近日向预防咨询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据悉,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规定,并明确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如能顺利通过,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一次较大的突破。

  据介绍,《条例》起草之初就考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条例》的初稿《职务犯罪的监督》一章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条规定为:“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此外,《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国内外类似条例的先进经验,并对预防职责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廉政准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有关惩处措施的规定方面也比较注重其刚性约束力。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其单位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等。

  《条例》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形成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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